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206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簡長順 律師被告申○○
號辰○○酉○○未○○午○○
樓巳○○
號乙○○寅○○己○○戊○○甲○○卯○○庚○○癸○○
之17壬○○辛○○丁○○子○○○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貳拾貳萬捌仟捌佰玖拾玖元。
理由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2,037,097元【計算式:(626+189+5026+469+7783+1067)×1,900+(1,189,400×10/45)+(359,100×10/135)+(954,400×40/405)+(891,100×40/405)+(14,787,700×40/405)+(2,027,300×10/45)】,應繳裁判費293,952元,扣除前繳裁判費65,053元外,尚應補繳228,8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雪玉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7月3日
書記官吳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