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0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5082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辜𦠜松債務人 王建元 上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而債務人王建元籍設於高雄市鳳山區第二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其送達須依公示送達為之,依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