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壢小字第1431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參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四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柒仟
肆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許瑞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