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簡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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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基簡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債權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基簡字第123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被告陳信任
陳玉琴陳保全陳玉鳳
陳信合 郭明輝 郭又溥 郭又愷 郭懿眞 賴佳君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鍾佩君 律師
連家緯 律師被告 陳成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5月24日上午9時30分於本院民事第九法庭行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
書記官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