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53號聲請人 李閙樹 聲請人 陳和助 聲請人 李良珠 聲請人 李燕惠 聲請人 李聖樂 聲請人 李廣裕 相對人 李福 還相對人 李武璋 相對人 李福星 相對人 邱媽生 相對人 邱詠暄 相對人 邱莉棻 相對人 邱林 櫻花 相對人 邱子展 相對人 邱翊綺 (原名: 邱玫菁 )相對人 邱筱蕎 相對人 羅金梅 相對人 邱建誠 相對人 邱怡文 相對人 邱怡萍 相對人 邱怡慈 相對人邵 邱俗美 相對人莊 邱網冬 相對人 史明鑒史景源 之繼承人相對人 史明弘 兼史景源之繼承人相對人 史欽照 兼史景源之繼承人相對人 史信毅 兼史景源之繼承人相對人吳史麗兼史景源之繼承人相對人 黃史錫錦 兼史景源之繼承人相對人 史冠瑛 兼史景源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及再審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李福星、邱媽生、邱詠暄、邱莉棻、 邱林櫻花 、邱子展、邱翊綺(原名:邱玫菁)、邱筱蕎、羅金梅、邱建誠、邱怡文、邱怡萍、邱怡慈、 邵邱俗美莊邱網冬 、史明鑒、史明弘、史欽照、史信毅、吳史麗、黃史錫錦、史冠瑛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萬肆仟伍佰陸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 李福還 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萬柒仟貳佰捌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李武璋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萬柒仟貳佰捌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鑑定人之日費、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項目及標準由司法院定之。運送費、登載公報新聞紙費及法院核定之鑑定人報酬,依實支數計算。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2條、第77條之23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民國(下同)101年度訴字第781號民事判決判決准予分割,並諭知: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應有部分之比例負擔。」,因兩造均未上訴,而告確定。而原判決其中之被告即案外人邱 火木 業於上開事件繫屬前死亡,是聲請人以此為由,對上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103年度再字第4號民事判決廢棄上開判決,改諭知:「再審及再審前第一審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依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因兩造均未上訴,而告確定。又案外人史景源原為上開再審之訴事件之被告,業於103年12月9日死亡,相對人史明鑒、史明弘、史欽照、史信毅、吳史麗、黃史錫錦、史冠瑛等人為其繼承人,未拋棄繼承,並經本院103年度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命承受訴訟,此有史景源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4年4月17日 高少家美 家字第0000000000號函影本等件在卷可稽,併此敘明。
三、經查,經本院調閱相關卷證審查結果,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分別為再審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9,807元、地政複丈費12,800元、土地分區使用證明申請規費200元、鑑價費166,900元、 地政士 擬具分割方案及測量公司測量費15,000元,合計298,276元,均有收據影本在卷可稽。依前揭再審判決主文所示比例,相對人李福星、邱媽生、邱詠暄、邱莉棻、邱林櫻花、邱子展、邱翊綺(原名:邱玫菁)、邱筱蕎、羅金梅、邱建誠、邱怡文、邱怡萍、邱怡慈、邵邱俗美、莊邱網冬、史明鑒、史明弘、史欽照、史信毅、吳史麗、黃史錫錦、史冠瑛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
74,569元【計算式:298,276×2/8=74,569】;相對人李福還應賠償聲請人所支出的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7,285元【計算式:298,276×1/8=37,284.5,元以下四捨五入】;相對人李武璋應賠償聲請人所支出的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7,285元【計算式:298,276×1/8=37,284.5,元以下四捨五入】。並均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一:
┌──┬─────┬─────┬─────┬─────┬─────┐│編號│登記名義人│白雲段131│白雲段132│白雲段134│白砂段773│├──┼─────┼─────┼─────┼─────┼─────┤│1│ 李飛 │2/8│2/8│2/8│2/8│├──┼─────┼─────┼─────┼─────┼─────┤│2│陳和助│1/24│1/24│1/24│1/24│├──┼─────┼─────┼─────┼─────┼─────┤│3│李福還│1/8│1/8│1/8│1/8│├──┼─────┼─────┼─────┼─────┼─────┤│4│李武璋│1/8│1/8│1/8│1/8│├──┼─────┼─────┼─────┼─────┼─────┤│5│李良珠│1/16│1/16│1/16│1/16│├──┼─────┼─────┼─────┼─────┼─────┤│6│李燕惠│1/16│1/16│1/16│1/16│├──┼─────┼─────┼─────┼─────┼─────┤│7│李聖樂│1/24│1/24│1/24│1/24│├──┼─────┼─────┼─────┼─────┼─────┤│8│李廣裕│1/24│1/24│1/24│1/24│├──┼─────┼─────┼─────┼─────┼─────┤│9│李閙樹│2/8│2/8│2/8│2/8│└──┴─────┴─────┴─────┴─────┴─────┘附表二:
(繼承系統表詳調解卷第87頁):
李飛(68年03月10日死亡(調解卷第60頁,配偶 李史檢昭和 7年
│【民國21年】10月14日死亡【調解卷第56頁】,配偶 李薛衛 │51年3月22日死亡【調解卷第60頁】)│├長男 李井 (大正13年【民國13年】8月6日死亡【調解卷第│57頁】)├次男 李天送 (昭和5年【民國19年】8月8日死亡【調解卷│第57頁】)├三男 李愩豬 (昭和9年【民國23年】1月16日死亡【調解卷│第56頁】)├養子李福星(本院(一)卷第130頁)├長女 邱李水 (76年11月16日死亡【調解卷第62頁】,配偶邱││火木82年8月23日死亡【本院(一)卷第44頁】)│├長男邱媽生(本院(一)卷第131頁)│├次男 邱馬川 (91年8月10日死亡【調解卷第64頁,配偶│││邱 吳美俗 先於邱馬川死亡】)││├養女邱詠暄(本院(一)卷第132頁)││├長女邱莉棻(本院(一)卷第133頁)││└長男 邱信元 (89年5月12日死亡【調解卷第67頁】││)│├三男 邱萬修 (97年9月25日死亡【調解卷第72頁】)││├配偶邱林櫻花(本院(一)卷第134頁)││├長男邱子展(本院(一)卷第134頁)││├長女邱詠暄(被收養,本院(一)卷第132頁)││├次女邱玫菁(本院(一)卷第135頁)││└三女邱筱蕎(本院(一)卷第136頁)│├四男 邱松 (92年10月31日死亡【調解卷第69頁】)││├配偶羅金梅(本院(一)卷第137頁)││├長女邱怡文(本院(一)卷第137頁)││├次女邱怡萍(本院(一)卷第138頁)││├三女邱怡慈(本院(一)卷第139頁)││└長男邱建誠(本院(一)卷第137頁)│├五男 邱添壽 (51年2月3日被收養【調解卷第58頁】)│├長女 邱信子 (昭和18年【民國32年】5月20日死亡【調││解卷第76頁】)│├次女邵邱俗美(本院(一)卷第140頁)│└三女莊邱網冬(本院(一)卷第141頁)│次女 李菊 (大正14年【民國14年】1月29日死亡【調解卷第│57頁】)└三女史 李玉 (80年11月29日死亡【調解卷第63頁】)
├配偶史景源(本院(一)卷第142頁,103年12月9日死│亡)│長男 史明權 (84年4月5日死亡【調解卷第79頁】)├次男史明鑒(本院(一)卷第143頁)├三男史明弘(本院(一)卷第144頁)├四男史欽照(本院(一)卷第142頁)├五男史信毅(本院(一)卷第145頁)├長女吳史麗(本院(一)卷第146頁)├次女黃史錫錦(本院(一)卷第147頁)└三女史冠瑛(本院(一)卷第148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