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訴字第2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訴字第2491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惠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2號,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9805號)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陳惠娟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駁回。
理由
一、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情形,應以判決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惠娟不服原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命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不補正,即判決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彧亘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