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5年度員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員補字第21號
原   告 專勝建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千鎰營造有限公司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應再補
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壹佰玖拾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裁定所核定之訴訟標的金額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
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對所核定之訴訟費用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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