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10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047號

原告 游淑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昱宏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書記官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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