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047號
原告 游淑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昱宏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書記官張皇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047號
原告 游淑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昱宏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書記官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