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9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96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開聲請人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五年度聲沒字第二五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貳顆(總毛重零點伍貳公克,驗餘淨重零點貳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員警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上午五時十五分許,在臺北市○○區○○○路○○○號前查獲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下稱MDMA),經觀察、勒戒後為不起訴處分,為其持有MDMA二顆、第三級毒品K他命壹包(下稱K他命,毛重:0.八公克,淨重:0.五公克)。經查均係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MDMA二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九十四年度綠保管字第二八八八號編號1),係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辦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二六0五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扣得,該案業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份不起訴處分書一份在卷可稽(臺北地檢署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二六0五號卷第五五頁)。扣案之MDMA二顆經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鑑驗,結果確實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無訛,有該局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出具之北市鑑毒字第五三六號鑑驗通知書一紙在卷可證(同前卷宗第四十頁),而MDMA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四條、第八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施用及持有,係屬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至於扣案之K他命一包(淨重零點六公克,驗餘淨重零點五二公克),經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鑑驗,結果確實檢出第三級毒品Ketamine成分無訛,有上開鑑驗通知書一紙在卷足憑,因上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均「沒入」銷燬之,與第一、二級毒品係「沒收」銷燬之有所不同,且九十三年一月九日發布施行之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一條之一並規定,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經查獲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之第三、四級毒品,由查獲機關予以沒入銷燬之,則本件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無從宣告沒收,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華民國95年5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怡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9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