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更一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10號上訴人 曹昌鈴 訴訟代理人 詹順發 律師被上訴人佳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陽 訴訟代理人 曾大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264萬4,696元」之記載,應更正為「264萬4,694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女
法官范明達法官葉珊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書記官陳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