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二八號
原告甲○○○送達代收人 陳右英 被告丙○○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被告二人於收受支付命令後,於法定期間二十日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除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外,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年十二月四日裁定限令原告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九十年十二月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B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王美婷~B法官林玉珮~B法官李木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潘端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