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2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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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交字第2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交字第25號上訴人即原告 傅啓捷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0年12月6日本院110年度交字第25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之9第2項、第236條之2第3項、第
244條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一、當事人。二、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茲上訴人111年1月10日提出本院之上訴狀未記載上訴理由,亦未就本院行政訴訟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為聲明,應具狀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書記官沈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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