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5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5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523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務人 宋楚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肆佰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零貳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宋楚賢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二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新臺幣(下同)10,295元;利息185元;延滯期間利息自102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10,295元按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書記官劉文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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