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秩易字第2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普通庭裁定       九十四年度雄秩易字第二號
  移
  被處罰人 甲○○
右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庭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二月十二日以九
十三年度雄秩字第五三七號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
裁定如左:
主文
甲○○易以拘留肆日。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右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庭於民國九十三年
十一二月十二日以九十三年度雄秩字第五三七號裁處罰鍰新台幣(下同)四千元
確定,惟被處罰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條第三項
之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本庭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執行通知書各一
件為證。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罰鍰總額為四千元,以九
百元折算一日,易以拘留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經折算結果,易以拘留四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周宛瑩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黃美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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