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朴簡字第146號
聲請人 黃春祝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吳承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本院所為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財產項目欄「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土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的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