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朴簡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朴簡字第146號

聲請人 黃春祝

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吳承翰

王裕程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本院所為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財產項目欄「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土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的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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