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違禁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69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95年度聲沒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壹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戒毒偵字第6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案之海洛因淨重0.05公克(聲請書誤載為0.06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扣案之疑似海洛因1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認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0.05公克),此有該局94年3月25日調科壹字第040003743號鑑定通知書1紙在卷足憑,係屬違禁物。茲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經本院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瑩庭中華民國95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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