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29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29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93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聲字第13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另檢察官聲請書附表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欄記載錯誤,爰併予更正,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
法官陳德民法官劉興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顧正榕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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