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39號原告 陳翠嬌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有不符法定程式部分,請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一)原告如確實係提起民事起訴,請補正民事起訴狀,並依據民事起訴狀格式,於補正起訴狀內記載被告之姓名及住居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請依據起訴狀所聲明之金額繳納裁判費。
(三)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書記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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