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交簡字第20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交簡字第20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交簡字第205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永通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97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鍾永通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民國99年
4月26日執行完畢」應更正為「民國99年4月2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鍾永通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又被告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論罪科刑執行完畢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於酒後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17毫克,已無法安全駕駛之情形下,貿然騎乘機車上路,本已屬不該,雖犯後坦承犯行,惟其前民國97年、98年、100年間,即曾4次因不能安全駕駛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有前開前案紀錄表
1在卷可憑,竟絲毫不知悔改警惕,此次再犯,足見其全然無視於其他參與道路交通之不特定人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所為非是,暨其犯罪動機、目的及造成之危險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
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王榆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鄭裕一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9706號被告鍾永通男5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美濃區○○○街172巷15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鍾永通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甫於民國99年4月26日執行完畢。猶不知悛悔,,於100年3月15日下午5時許,在其位於高雄市美濃區○○○街172巷15號之自宅內飲用米酒1瓶後,明知已因服用酒類,控制力及注意力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猶於同日下午6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下午6時10分許,行經高雄市○○區○○路100號前時為警攔檢,並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17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鍾永通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濃度測定表、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紙、照片2幀等附卷可稽。另參以德國等歐美國家醫學研究及實務認定標準,呼氣中之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5毫克或血液中之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1時,肇事率已為正常人之10倍,足認已達「無法安全駕駛」之程度,而被告呼氣後測得之數值已逾上開標準,足徵被告已不能安全駕駛交通工具,是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罪嫌。又被告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為累犯,請依法加重其刑。請審酌被告前有多次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在卷可稽,竟猶不思警惕,復在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狀態下,僅為圖己便,即駕駛普通重型機車上路,貿然行駛於公眾往來之道路上,對其他用路人之安全構成極大威脅,參以酒後駕車為多數交通事故發生之主因,不僅自陷其個人之生命、身體於危險,更置其他使用道路公眾之安全於不顧,漠視他人法益之情節匪輕,而被告本次犯行之呼氣酒精濃度已高達每公升1.17毫克等一切情狀,建請從重量刑,以昭炯戒。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檢察官粟威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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