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事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事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事聲字第11號抗告人高峰包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聰富 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呂學忠 等間因聲請限期起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2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書記官王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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