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09號
原   告  林志正 即新美油漆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台聖實業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台聖實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9,800元,應繳裁
   判費3,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2,5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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