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減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8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自由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妨害自由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件受刑人行為後,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業於95年7月1日施行,茲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比較應適用之法律如下:㈠刑法第51條第5款已修正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與舊法規定之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之規定相較,以舊法規定之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二十年對受刑人較為有利,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㈡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及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規定,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為銀元一百元、二百元、三百元,即新臺幣三百元、六百元、九百元,而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折算標準為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三千元,自以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及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之規定,諭知以銀元三百元即新臺幣九百元折算一日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對受刑人較為有利。又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併合處罰之數罪,均有得易科罰金之情形,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可適用易科罰金之轉向處分,惟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2項則限於應執行刑未逾六月者方得適用,自亦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併此指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第2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廖柏基法官梁堯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淑芬中華民國97年3月6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妨害自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已執畢)│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2.08.04至92.08.05│92年10月間至92.11.12││├───────────┼──────────┼──────────┼──────────┤│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2年度偵字第15699號│93年度偵字第18959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4年度訴字第641號│95年度上訴字第2078號│││實├─────────┼──────────┼──────────┼──────────┤│審│判決日期│94.09.08│96.02.27││├─┼─────────┼──────────┼──────────┼──────────┤│確│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4年度訴字第641號│95年度上訴字第207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10.03│96.02.27││├─┴─────────┼──────────┼──────────┼──────────┤│所犯法條│刑法第302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2月15日│4月15日│││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臺中地檢94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12233號│第660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