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簡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簡聲字第21號

聲請人 蔣敏洲

上列聲請人與原告 邱坤墀 間遷讓房屋事件,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楊嵎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院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載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或影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書記官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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