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簡聲字第21號
聲請人 蔣敏洲
上列聲請人與原告 邱坤墀 間遷讓房屋事件,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楊嵎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院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載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或影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3日
書記官蔡伸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