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44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44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44114號債權人甲○○債權人乙○○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劉淑蕙蒂芙妮服飾精品店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超過本金新台幣伍拾萬元及超過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日計算之利息之聲請均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支票,金額共計3,100,000元,經本院於民國95年6月29日通知命債權人於
5日內補正其支票影本及退票理由單,債權人已於民國95年
7月3日、95年7月5日收受該通知,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故應予駁回,另票號0000000之支票其遲延利息應自退票日即民國95年6月20日起算,超過部分,亦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朱耀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書記官袁玉玲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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