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規約無效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0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曾錦源 律師被告經國新城H棟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規約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聲明請求確認:㈠經國新城H棟社區規約無效;㈡確認經國新城H棟社區第5屆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委員 王玉璽 、黃佶欒、 吳政昌汪滋遠 當選無效。係以1訴主張3個請求判決之事項,是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書記官劉昀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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