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612號原告 周淑敏 被告 顏瑋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45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原告對被告顏瑋廷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游秀雯
法官江彥儀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俐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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