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9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964號上訴人金扶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藍銘洋 被上訴人 賴杏花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964號遷讓房屋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8,4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囿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書記官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