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小字第5554號
上 訴 人 丁○○
被 上訴人 乙○○○○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0,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台
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許崇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