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與卷證影本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07號聲請人 林春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竊盜案件(112年度易字第6號),聲請付與卷證影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被告 施文翔 竊取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且由聲請人林春生所管領之電纜線222公斤,經聲請人提出竊盜告訴,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6號審理。故聲請人以告訴人身分,聲請付與被告警詢筆錄等卷證影本等語。
二、按於審理中得請求付與宗卷及證物影本者,應限於被告、參與人、訴訟參與人及保安處分之受處分人,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455條之19、第455條之42第2項、第481之4第2項規定即明。是告訴人應無從請求付與宗卷及證物影本。
三、經查,聲請人雖為本案竊盜之被害人,惟非本案之訴訟參與人;雖為本案之告訴人,惟非具律師資格之告訴代理人。是聲請人所為本件付與卷證影本之聲請,顯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國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書記官吳瓊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