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6號
原告 楊鎮綱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柏毅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1,9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佳薇
法官黃愛真
法官范雅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書記官林政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6號
原告 楊鎮綱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柏毅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1,9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佳薇
法官黃愛真
法官范雅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書記官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