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6號

原告 楊鎮綱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柏毅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1,9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佳薇

法官黃愛真

法官范雅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書記官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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