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履行買賣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370號上訴人 謝清智 被上訴人 黃坤藤
黃建祿 朱玉梅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本院99年重訴字第37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10萬7,59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0,2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又上訴人於原審起訴狀之「附表二」所列請求之範圍,較諸其於上訴聲明狀之「附表二」所載之請求範圍減少,因此上訴利益金額較諸訴訟標的價額為少,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葉靜瑜┌──┬───┬───────────────────────────────┐│編號│地號│面積(㎡持分)土地公告現值=上訴利益(元)│├──┼───┼───────────────────────────────┤│1│433│1199.17㎡(64/408+3/136+8/561)1萬9803元=458萬7,520元│├──┼───┼───────────────────────────────┤│2│434│141.16㎡3/1362萬4076元=7萬4,968元│├──┼───┼───────────────────────────────┤│3│437│30.26㎡(64/408+3/136+8/561)1萬7,500元=10萬2,299元│├──┼───┼───────────────────────────────┤│4│607│1279.52㎡(64/408+3/136+8/561)2萬1,835元=539萬7,175元│├──┼───┼───────────────────────────────┤│5│609│181.23㎡(64/408+3/136+8/561)2萬9,150元=102萬0,551元│├──┼───┼───────────────────────────────┤│6│622│289.43㎡(64/408+3/136+8/561)2萬9,578=1653,783元│├──┼───┼───────────────────────────────┤│7│435│238.28㎡1/117500=416萬9,900元│├──┼───┼───────────────────────────────┤│8│436│120.08㎡1/117500=210萬1,400元│├──┴───┴───────────────────────────────┤│上訴利益合計:1910萬7,5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