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7391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王儷蓉 債務人 陳宇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21,780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3計算之利息,暨㈠逾期在三個月內,以各期應攤還之本金,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即自民國112年5月7日起至民國112年6月6日止,以新臺幣5,821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53計算;自民國112年6月7日起至民國112年7月6日止,以新臺幣11,668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53計算;自民國112年7月7日起至民國112年8月6日止,以新臺幣17,541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53計算之違約金),暨㈡逾期在超過三個月至六個月以內者,並以現欠本金餘額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以現欠本金餘額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即以現欠本金餘額新臺幣421,780元,自民國112年8月7日起民國112年11月6日至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53計算,及自民國112年11月7日起民國113年2月6日至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6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