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774號聲請人 蘇美安 上聲請人蘇美安(原名: 蘇秀美 )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戶籍謄本正本一件(記事欄勿略)。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774號聲請人 蘇美安 上聲請人蘇美安(原名: 蘇秀美 )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戶籍謄本正本一件(記事欄勿略)。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