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36號原告 任文倩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盛華 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且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116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於起訴狀載明被告之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法送達文書,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0日裁定命其於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此項裁定已於105年8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足憑,其訴為不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
書記官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