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6年度員小字第431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員小字第43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之5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員小字第43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肆仟伍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
萬參仟捌佰零玖元自民國96年4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四點零零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4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八零一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彰化縣○○鎮○○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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