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6號上訴人何一金
路安運通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許美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105年訴字第1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0,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書記官陳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