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桃簡字第2280號
法定代理人 曹中順
被告澄易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崑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8,382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簡易訴訟程序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認諾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認諾原告請求(桃簡卷41頁反面),是依上開規定,本件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