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簡字第2280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桃簡字第2280號

原告天御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曹中順

被告澄易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崑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8,382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簡易訴訟程序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認諾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第1款定有明文。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認諾原告請求(桃簡卷41頁反面),是依上開規定,本件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王帆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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