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消債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延期清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消債聲字第8號聲請人 陳俊豪 上列當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九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一四二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自中華民國一○○年二月起至一○八年一月止)應予延長自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至一一○年一月止,清償方式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母親經檢驗出有遺傳性腎臟病,病況日漸嚴重,伊父親為照顧母親而無法擺攤工作,使得每月收入受影響,且伊父母日常生活所需之費用原由伊阿姨資助,然因經濟不景氣,伊阿姨已不再資助,現今家中經濟狀況不佳,伊每月支出負擔加重,爰聲請延長履行期限等語。
三、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31日以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2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該裁定並於100年1月25日確定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核閱相關卷宗無訛。次查,債務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載明債務人之母 顏淑惠 患有左心衰竭、腎臟衰竭等疾病之行政院衛生署豐原醫院診斷證明書(見本院卷第42頁)、醫療費用收據(見本院卷第44至53頁)、債務人雙親之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本院卷第55至56頁)、攤位照片數幀(見本院卷第73至74頁)、債務人之阿姨 顏淑芬 出具之切結書(見本院卷第77頁)為證,堪認屬實。復觀之上開醫藥費收據,債務人自100年11月起至101年5月止,為其母支出之醫藥費平均每月約新臺幣(下同)
870元,另債務人之雙親扶養費分別核以內政部公布101年度臺中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萬303元,上開費用並與其弟平均分擔,債務人每月應負擔之醫藥費應為435元【計算式:870÷2=435】、扶養費為1萬303元【計算式:
10,303×2÷2=10,303】。而債務人101年1月至5月之平均月收入為43,374元,此有卷附債務人薪資明細(見本院卷第37至40頁)、存摺薪資轉帳資料(見本院卷第68至70頁)可考。是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自己每月生活必要費用1萬1,832元及上開醫藥費435元、扶養費1萬303元後,餘額
2萬804元已不足支付每月更生方案應清償款項2萬2,070元,故認債務人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其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本件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2年,並調整每月應付款內容,應予准許。又查,債務人可依原更生方案履行至101年9月(即第10期),此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5頁)。爰斟酌債務人之履行能力,裁定延長其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
┌────────────────────────────────┐│壹、更生方案內容│├────────────────────────────────┤│1.更生方案應予延長自民國101年10月起至110年1月,以2個月為1期││,共50期,每期在第2個月15日給付。││2.第1至49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3萬3,546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分││別如下貳每期可配金額欄位㈠所示。第50期每期清償3萬3,566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分別如下貳每期可配金額欄位㈡所示。││3.債務總金額:372萬820元(依本院99年8月6日公告確定之債權表算││)。││4.清償總金額:211萬8,720元││5.總清償比例:56.94﹪│├────────────────────────────────┤│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每期可│││││分金額│分金額│││││㈠│㈡│├──┼──────────────┼─────┼───┼────┤│1│遠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2,553,370│23,019│23,033│├──┼──────────────┼─────┼───┼────┤│2│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267,204│2,409│2,410│├──┼──────────────┼─────┼───┼────┤│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98,315│7,199│7,203│├──┼──────────────┼─────┼───┼────┤│4│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28,289│255│255│││公司││││├──┼──────────────┼─────┼───┼────┤│5│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3,642│664│665│├──┼──────────────┼─────┼───┼────┤││合計│3,720,820│33,546│33,566│├──┴──────────────┴─────┴───┴────┤│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每期可分配金額=每期可清償金額×債權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四、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五、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T64X4L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