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7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70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卓冠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卓冠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卓冠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7年1月
1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12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
6年度簡字第365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612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7023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039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嗣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1760號、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1934號駁回上訴而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8189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43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6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又因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10
7年度審訴字第160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33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抗字第1637號駁回抗告而確定。受刑人於107年1月1日入監執行上開刑期,嗣於10
9年12月11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2月11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9063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翊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丞儀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