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72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72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理人 張國仁 相對人即債務人 池宜娟
賴文忠
一、債務人池宜娟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陸拾伍萬陸仟玖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池宜娟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伍拾壹萬壹仟貳佰肆拾參元,及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第二項給付如對債務人池宜娟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賴文忠給付之。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池宜娟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