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81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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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8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819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謝依芳 債務人 邱齡慧 即 邱寶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捌仟肆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参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