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交重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1號原告 張晏芸 訴訟代理人 林聖芳 律師被告 蕭容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09年度交訴字第67號),經上列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李昕法官巫美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書記官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