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0393號債權人英屬維京群島商永德福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 李連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輪興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輪興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二、釋明正確之債務人名稱(依聲請狀所附債務人輪興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統一編號,經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結果,該統一編號之公司名稱現為昆紘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三、提出債務人輪興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如係更名,所提出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應有原名稱及變更後名稱之記載)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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