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小字第1446號
原告 李勝雄
被告VALEZAJUDITHANNUMANDAP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顯示,被告居留地址係在臺南市○○區○○里000號(本院卷第23頁),又查詢被告手機門號申登資料,帳單地址係於高雄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本院卷第23頁),觀之上開兩址均非本院管轄區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
書 記 官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