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審簡字第9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審簡字第93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宗翰民國00年00月0日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5953號),嗣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9年度審易字第1416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楊宗翰犯行使偽造特許證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楊宗翰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審易字第1974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民國108年3月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距其仍不知悔放,因其所有原懸掛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車身號碼:32F01737X號、引擎號碼:00000000X號)之車牌因逾檢註銷,而於109年2月8日0時20分許(起訴書誤載為「0時50分許前某時」,應予更正),於桃園市○○區○○路○○○巷○○號住家附近之便利商店,向真實年籍姓名資料不詳綽號「小龍」之男子(起訴書誤載為「向真實年籍姓名年籍不詳」,應予更正),取得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0面,明知該車牌0面為他人未經監理機關之許可,私自偽造之自用小客車行車憑證,仍將上開偽造車牌懸掛於其所有之上開汽車上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對車輛號牌管理及警察機關對於交通稽查之正確性。嗣於109年2月8日0時5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段○○○路00000000000路000巷00號」,應予更正),為警盤查查獲,並扣得上開偽造之車牌0面,始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楊宗翰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㈡交通部公路總局109年5月19日路監車字第1090060925號函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警員職務報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暨車牌照片、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資料、車輛詳細資料報表、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新竹市監理站109年5月20日竹監新站字第1090140788號函暨汽車車籍查詢資料。
㈢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三、論罪科刑:㈠按汽車牌照為公路監理機關所發給,固有公文書性質,惟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條(舊)規定,汽車牌照僅為行車之許可憑證,自屬刑法第212條所列特許證之一種(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155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許證罪。
㈡被告有事實欄一所示之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其於施用毒品案件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度犯本件行使偽造特許證罪之財產犯罪,足見其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應依刑法第47條第
1項規定,加重其最低本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參照)。
㈢爰審酌被告明知其車牌因逾檢註銷,竟懸掛偽造之如附表所
示之車牌0面於上開車輛而行使,影響公路監理機關對於汽車牌照之管理,所為殊無可取。惟念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犯罪情節暨所生危害程度輕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偽造車牌0面,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業據被告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五、應適用之法條: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2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淨雲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附表:
┌────────────────────────────────┐│應沒收之物:│├──┬────────────────┬────────────┤│編號│扣押物品│備註│├──┼────────────────┼────────────┤│一│行使之偽造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貳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