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附民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47號原告 陳威宏 被告 蘇朱麗枝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上易字第635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壽燕
法官周賢銳法官曾逸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書記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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