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8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870號原告 黃頂立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惠珍 、 劉宇強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書記官王緯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