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8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89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鈺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38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鈺順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鈺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邱鈺順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意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書記官鄭翔元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一日.│├────────┼──────────┼──────────┤│││││犯罪日期│107年1月26日凌晨2時│107年5月1日18時58分│││50分許回溯96小時內某│許回溯96小時內某時│││時││├────────┼──────────┼──────────┤│││││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7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7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770號│字第1033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嘉簡字第961號│107年度嘉簡字第1030││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7年07月09日│107年07月16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嘉簡字第961號│107年度嘉簡字第1030││判決│││號││├────┼──────────┼──────────┤││判決│107年08月06日│107年08月14日│││確定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