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四八號
原告丙○○
甲○○被告丁○○
乙○○亦豐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清沙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貳萬壹仟陸佰捌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壹萬肆仟叁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炳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B法院書記官洪榮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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