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69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5年度執聲字第9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電子遊戲機具「北極熊」壹臺(不含IC板)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該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甲○○前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於民國94年8月9日以94年度速偵字第1220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核閱案卷無訛,而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具「北極熊」1臺(不含IC板)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依被告於警詢所述,其乃某一不詳男子所寄放,則依共同正犯責任共通原則,該扣案物品就被告方面亦得由法院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
鳳山刑事第2庭法官譚德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
書記官廖美玲